江阴市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财保176号
申请人:***,男,195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申请人:**,男,1980年7月4日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申请人:江阴市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龙山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虎,该公司经理。
***与**、江阴市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江阴市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停放在新沂市惠民停车场内的车牌号为苏B×××××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1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江阴市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停放在新沂市惠民停车场内的车牌号为苏B×××××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10万元)。扣押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池恒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季明辉
书 记 员 王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