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丰翼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404民初1819号 原告:江苏丰翼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WQ9QL18,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访仙镇窦***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74085683,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龙山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常州**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211JD36R,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宝龙城市广场3幢22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LUTD34,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南宁路1000号1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丰翼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翼公司)诉被告江阴市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泰公司)、常州**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筑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百亿科贸有限公司、苏州汇道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被告美泰公司、**公司、全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各被告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款13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背书取得编号为230529000241420210108817143866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30000元、汇票到期日2022年1月8日。汇票到期后经原告提示付款遭到拒付,现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原告认为其作为最后持票人有权向前手及出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要求各被告承担付款义务。 被告美泰公司、**公司、全筑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粉末喷涂加工合同》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本院予以在卷佐证,并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月8日,全筑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票号为230529000241420210108817143866,收款人为**公司,票面金额130000元,汇票到期日2022年1月8日,承兑人为全筑公司。该票据于2022年1月24日由**公司背书转让给苏州汇道贸易有限公司,于同日背书转让给***百亿科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背书转让给南***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背书转让给美泰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背书转让给丰翼公司,上述均为连续背书。汇票到期后,丰翼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提示付款并遭拒付。2022年2月28日,丰翼公司向美泰公司发起追索,涉案票据现在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 原告提交《粉末喷涂加工合同》,记载双方约定由丰翼公司为美泰公司提供粉末喷涂加工、来料钣金加工,合同总价按照实际结算。2020年6月22日,丰翼公司向美泰公司出具金额为106171.4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7月29日,丰翼公司向美泰公司出具金额为47456.8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庭审中,原告陈述,其与前手背书人的业务往来真实有效,双方业务总价153628.32元,因质量问题扣除17000元,实际业务结算为136628.32元。 本院认为,案涉票号为230529000241420210108817143866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形式完备、必要记载事项齐全,为合法有效票据。原告经合法背书取得案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依法享有票据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该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该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本案中,持票人丰翼公司于案涉票据到期后向承兑人全筑公司提示付款,全筑公司明确拒付票据款项,丰翼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条件已具备,可以向汇票背书人中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丰翼公司作为合法持票人,有权向背书人美泰公司、**公司及承兑人全筑公司行使追索权。另,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因全筑公司于案涉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付款,原告要求各被告向其支付案涉票据款并以案涉票据款为基数、自2022年1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美泰公司、**公司、全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身抗辩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阴市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江苏丰翼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13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2年1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41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阴市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