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明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钱桥分公司、江阴市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财保115号 申请人:江苏明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钱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MYNFE71,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阴市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74085683,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龙山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江苏明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钱桥分公司(以下简称明佳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阴市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泰公司)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1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明佳公司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明佳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美泰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明佳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梁 书 记 员 姚 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