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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江阴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1民初1621号 原告:曹某某,男,户籍地高邮市,现住江阴市。 被告:江阴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江阴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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