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豫0182执2322号
***、郑州市铭洋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你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的豫01**民初57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支付案件款10620元
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46元
支付执行费61元
开户银行:郑州银行荥阳支行
户名:荥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888000020007529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