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2执908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铭洋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095685283G,住所地荥阳市高村乡前啳子村。
法定代表人:周超群,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卡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QR504XG,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拳铺镇鲁西南汽配城4楼401-440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兆立,职务经理。
郑州市铭洋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与卡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院作出的(2020)豫0182民初7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州市铭洋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豫0182执908号。执行标的7456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2月2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
三、2021年2月24日,前往荥阳市公积金中心与荥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缴纳公积金记录、无不动产登记。
四、2021年3月31日,委托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公积金信息,经查询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缴纳信息。
五、2021年5月13号前往梁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调取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100%股权。
六、2021年5月14号前往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场所现场调查,处于停止经营状态,该经营门面处于外租状态。
七、2021年5月1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八、2021年5月19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李文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