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铭洋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市铭洋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2民初7893号
原告:***,女,汉族,1962年11月8日出生,住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7年2月5日出生,住荥阳市,****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铭洋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高村乡前啳子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郑州市铭洋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14000元;2.由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开始,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情况下挖开原告家门前的道路,并且将原告及其他村民使用的电线杆挖倒,电线断开。又将原告设立的入户电线杆及电线挖断,后又在原告家门前堆土及垃圾,致使原告不能通行,导致原告房屋不能居住。原告于2018年1月末至2月9日因被告挖路及破坏电线杆等,经协商两次,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7000元,原告放弃长久通行权等相邻权利,同意被告挖掘,但被告违反双方达成的口头补偿协议,在支付补偿费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被告这种侵犯原告权利造成财产损失,双方并没有走司法程序,经协商达成协议,并支付补偿、赔偿费用后恶意报案的行为,原告决定将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放弃的14000元赔偿费通过司法程序实现。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15日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起诉书中显示***伙同***于2018年1月底、2月9日分两次以郑州市铭洋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在郑上路飞龙路西南角施工清运渣土挖断道路、撞断线杆等为由,阻断道路敲诈郑州市铭洋渣土清运有限公司1.2万元、1.5万元。
***于2018年3月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3日经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荥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其涉嫌敲诈郑州市铭洋渣土清运有限公司钱款的犯罪事实相同。***在公诉机关已对其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的情况下,另行就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依法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当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