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铭洋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市铭洋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等与某某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2民初5447号
原告:***,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告:郑州市铭洋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095685***3G,住所地荥阳市高村乡前啳子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本院2018年9月26日对郑州市铭洋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与**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豫0182民初544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第3页第14行“***不服,提出上诉”补正为“***不服,提出上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