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魏红、禹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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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1民初1653号
原告:魏红,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凤仙,青田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禹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685177019,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2号恒隆中心。
法定代表人:韩余辉,系总经理。
被告:王少伟,男,196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柳巧平,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魏红与被告禹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王少伟、柳巧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魏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0元,减半收取计1705元,由魏红负担。
审判员洪钰玲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杜浩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