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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宏禄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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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11660号
原告:义乌市宏禄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通宝路1723号4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叶忠仁。
被告:**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2号恒隆中心(15-9)。
法定代表人:韩余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宏禄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宏禄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宏禄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宏禄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4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宏禄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益民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盛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