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82民初2262号
原告:义乌市亿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新屋村二区八栋三单元305室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河头路177、179号三层334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亿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亿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亿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亿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4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亿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