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成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化奎与浙江荣成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06民初6185号
原告:化奎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荣成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756149486)。住所地:浙江省北仑区新碶广源路38号1幢404室。
法定代表人:*繁荣。
被告:**付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奎与被告浙江荣成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化奎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荣成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化奎撤回对被告浙江荣成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