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02民初8283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兰溪市,现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鑫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云鸿西路**(云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告:严守月,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告:**,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吉鑫楠建设有限公司、***、严守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发出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