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鑫楠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保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1执2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保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五洲大道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56443880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仇萌,江苏京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女,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系***之妻,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安吉鑫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云鸿西路1号(云鸿大厦)1幢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梁开付,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男,195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1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吉鑫楠建设有限公司、**、***、***、***、***、***、梁开付、***、**、***未能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保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吉鑫楠建设有限公司、**、***、***、***、***、***、梁开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