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1执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保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五洲大道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56443880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仇萌,江苏京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女,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系***之妻,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安吉鑫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云鸿西路1号(云鸿大厦)1幢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梁开付,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男,195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1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吉鑫楠建设有限公司、**、***、***、***、***、***、梁开付、***、**、***未能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保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安吉鑫楠建设有限公司、**、***、***、***、***、***、梁开付、***、**、***名下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股票等财产状况,并向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019年3月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安吉鑫楠建设有限公司、**、***、***、***、***、***、梁开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实施一系列高消费的行为。
目前被执行人***、***、安吉鑫楠建设有限公司、**、***、***、***、***、***、梁开付、***、**、***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浙江保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也不能向法院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彭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