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民终7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保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巨龙路12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系***之妻,住安徽省明光市。
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吉鑫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云鸿西路1号(云鸿大厦)1幢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广,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善永,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付,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上诉人浙江保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安吉鑫楠建设有限公司、**、***、XX广、***、钱善永、***、***、***、*开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保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与***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安吉鑫楠建设有限公司、**、***、XX广、***、钱善永、***、***、***、*开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于案涉20辆车由谁购买等基本事实没有查清,对于担保法律关系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保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樊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