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523执304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执行人:安吉鑫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云鸿西路1号(云鸿大厦)1幢90××室,组织机构代码56696651-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0年6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严守月,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执行人:***,女,1963年1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安吉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吉鑫楠建设有限公司、***、**、严守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2017)浙0523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吉鑫楠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3131690元(含诉讼费20845元)及利息,如被执行人安吉鑫楠建设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则被执行人***、**、严守月、***、***、***各承担391461元(含诉讼费2605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安吉鑫楠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安吉鑫楠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吉鑫楠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安吉鑫楠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7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严守月、***、***、***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18年6月28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严守月、***、***、***银行存款,截止2018年4月18日被执行人***建设银行安吉支行营业部账户尚有余额225.85元,建设银行安吉灵芝路支行尚有余额208.83元、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嘉兴银行湖州安吉支行账户尚有余额622.23元,被执行人***台州银行湖州安吉支行账户尚有余额99.5元,被执行人吴平良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递铺支行账户余额1141.75元,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芝支行账户尚有余额343.98元,建设银行安吉人民路绿色专营支行账户尚有余额1062.23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上述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已查封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安吉县××镇××号(维多利亚公寓)32幢1-602室[房产证号为0××a5890××-1、0××a5890××-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安吉国用(20××0)第03106号],查封期限自2017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92日止。已查封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安吉国际竹艺商贸城(塘浦工业园区)A3幢1-73室[房产证号为0××a6290××,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安吉国用(20××0)第06134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解除对该房产查封的申请,本院已于2017年10月31日解除查封。
4.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三辆小型汽车,车牌分别为浙E×××××、浙E×××××、浙E×××××;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小型汽车,车牌为浙E×××××,上述车辆均已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3月3日至2019年3月2日止。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安吉鑫楠建设有限公司、***、**、严守月、***、***、***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6.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其全部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严守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予准许。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现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91461元,尚有债权2740229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安吉鑫楠建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