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森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森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威远县界牌镇林山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024民初1678号
原告:四川森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0720392J。
法定代理人:冠玉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威远县界牌镇***村民委员会,住所,住所地威远县界牌镇*****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11024ME135176X8。
负责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远县界牌镇***村民委员会村支书。
原告四川森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威远县界牌镇***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2019年8月8日,原告四川森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森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1元,由原告四川森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