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024民初1678号
原告:四川森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0720392J。
法定代理人:冠玉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威远县界牌镇***村民委员会,住所,住所地威远县界牌镇*****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11024ME135176X8。
负责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远县界牌镇***村民委员会村支书。
原告四川森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威远县界牌镇***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2019年8月8日,原告四川森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森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1元,由原告四川森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