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森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何源诉被告四川森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3333民初39号
原告何源,男,汉族,1954年出生,住四川省色达县。
被告四川森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寇玉聪,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
本院在审理何源与四川森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源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何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发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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