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天峰电器有限公司

舟山市定海天峰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华港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03民初1618号
原告:舟山市定海天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新桥路**。
法定代表人:蔡孟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盛军、鲍缀倩,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华港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商住楼**楼**/div>
法定代表人:赵森龙。
原告舟山市定海天峰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华港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因案涉工程系该院诉讼中心及业务用房维修改造暖通工程,故报请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浙09民辖9号民事裁定,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舟山市定海天峰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宁波华港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舟山市定海天峰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舟山市定海天峰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宁波华港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8元,减半收取2799元,由舟山市定海天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庄嘉超
代书记员  夏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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