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天峰电器有限公司

舟山市定海天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民终687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舟山市定海天峰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孟一,执行董事。

上诉人舟山市定海天峰电器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浙0903民初24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舟山市定海天峰电器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上诉人与上海隆维畅经贸有限公司之间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中央空调购置及安装施工的分包合同关系,并非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案涉中央空调设备及其安装施工属于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配套设备及配套工程,应属于建设施工合同内容的一部分。2.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通风与空调”即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分部工程之一,其中涉及的空调(冷、热)水系统、冷却水系统等子部分工程及其更细化的分项工程等,即为本案案涉合同的履行施工内容,符合建设施工合同的法律定性。3.双方在案涉合同、工程明细表、现场签证单及工程量确认单等文件中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实施方式、工期、款项结算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条款进行了明确约定。案涉结算金额在合同中虽表述为“设备报价总额”,其实质包括了材料设备运费、装卸就位、保险、安装费、人工费等工程款内容,同时还包括上海隆维畅计提的15%管理费等,并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条款的法律特征。二、案涉工程所在地为舟山市普陀区,本案应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据此,案涉工程地点为三盛铂尔曼酒店,其住所地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本案应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对上诉人的起诉依法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安装主要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根据案涉《舟山酒店中央空调(机组、风机盘管)、冷却塔采购、安装合同》、《舟山铂尔曼酒店VRF空调、分体式空调供货合同》和《舟山铂尔曼酒店VRF空调、分体式空调供货合同》的记载,上诉人销售并安装中央空调,且双方在案涉合同、工程明细表、现场签证单及工程量确认单等文件中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工期、款项结算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涉案中央空调安装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工程三盛铂尔曼酒店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故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为涉案中央空调安装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案涉《舟山酒店中央空调(机组、风机盘管)、冷却塔采购、安装合同》和《舟山铂尔曼酒店VRF空调、分体式空调供货合同》虽约定了管辖条款,但该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归于无效。原审法院以约定管辖条款来确定本案管辖不当,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浙0903民初240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存国

审 判 员 陈晓红

审 判 员 袁志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孔璟雯

代书记员 李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