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和顺县国营苗圃

山西省和顺县国营苗圃、山西省平遥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晋07民辖终92号
上诉人山西省和顺县国营苗圃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2018)晋0728民初4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西省和顺县国营苗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省和顺县国营苗圃于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以本案已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准许上诉人山西省和顺县国营苗圃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富生 审判员  李 青 审判员  卢琳山
书记员  石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