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木盂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常鑫青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桓仁木盂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4民初2344号
原告:沈阳常鑫青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
法定代表人:***,职务系经理。
被告:桓仁木盂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员工。
原告沈阳常鑫青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桓仁木盂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沈阳常鑫青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常鑫青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4计,减半收取计502元,由原告沈阳常鑫青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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