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木盂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嘉隆铝塑铁艺门窗有限公司与桓仁木盂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522民初1298号
原告:沈阳市嘉隆铝塑铁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办事处前谟家堡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桓仁木盂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木盂子管委会木盂子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沈阳市嘉隆铝塑铁艺门窗有限公司与桓仁木盂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市嘉隆铝塑铁艺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嘉隆铝塑铁艺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嘉隆铝塑铁艺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原告沈阳市嘉隆铝塑铁艺门窗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为295元,由原告沈阳市嘉隆铝塑铁艺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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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