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木盂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桓仁木盂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桓民初字第00754号
原告桓仁木盂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云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10月6日出生,满族,系农民。
委托代理人兰新,系桓仁满族自治县木盂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桓仁木盂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桓仁木盂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桓仁木盂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桓仁木盂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五元(原告桓仁木盂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桓仁木盂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姜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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