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木盂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桓仁木盂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桓民初字第00754号
原告桓仁木盂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云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10月6日出生,满族,系农民。
委托代理人兰新,系桓仁满族自治县木盂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桓仁木盂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桓仁木盂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桓仁木盂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桓仁木盂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五元(原告桓仁木盂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桓仁木盂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姜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