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初2534号
原告:沈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北李官村。
法定代表人:郑长清,职务系经理。
被告:***盂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木盂子管委会木盂子村**。
法定代表人:许作恒,职务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员工。
原告沈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盂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沈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4计,减半收取计502元,由原告沈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鹏
人民陪审员 宋启飞
人民陪审员 贾春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