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522民初939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满族自治县***管委会***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同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满族自治县**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同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分别于2023年3月8日、2023年3月20日依法向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其在收到通知书后逾期未交纳,又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