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凯德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金凯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4执176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组织机构代码:720081814。
负责人:丛军。
被执行人:浙江金凯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永康市西城街道花都路161号,组织机构代码:798579081。
法定代表人:俞立风。
被执行人: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象珠镇寺口吕村开发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712524865。
法定代表人:陈鸿星。
被执行人:金凯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城西工业区花都路139号,组织机构代码:565885643。
法定代表人:俞立风。
被执行人:浙江金凯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9525353X。
法定代表人:俞立凤。
被执行人:武义金凯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98280621。
法定代表人:俞立凤。
被执行人:陈利新,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陈香英,女,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陈有根,男,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吕景芳,女,195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金凯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金凯德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凯德实业有限公司、武义金凯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陈利新、陈香英、陈有根、吕景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要求撤回本案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104执17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骏华
审判员  陈法忠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执行助理金忠强
书记员朱轩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