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执4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凯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俞立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洪,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嘉元路858号。
法定代表人:翁国维,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凯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9)苏0507民初60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和能协议如下:一、被告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浙江金凯德实业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402000元,该款由被告于2019年11月18日前支付原告150000元(已支付),余款252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若被告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自愿承担违约金人民币60000元,原告有权就被告未履行、未到期部分及违约金60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原告浙江金凯德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经济纠葛。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为4270.5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诉讼费用7040.5元,由被告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2019年12月31日前随最后一期履行款一并支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浙江金凯德实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319040.5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2月2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20年6月8日本院对其限制高消费,并于2020年6月8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9日、2020年5月29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地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苏E×××××汽车一辆,本院(2020)苏0507执1732号案件已启动司法拍卖程序,本案将参与分配。本院(2019)苏0507执4094号案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858号宝地商务广场502、503、505、506、601、602、603、604、605、606、607、608、609、610、612、613、614、615、616、617、618、619、620、702、703、704、705、713、714、715、716、717、718、719、801、808、911、1006、1015、1206、1216、1314、1316、1411、1416、1504、1506、1507、1509、1601、1604、1605、1606、1610、1611、1614、1618、1701、1702、1704、1706、1707、1710、1713、1714、1717、1718、1801、1802、1803、1804、1805、1806、1807、1809、1810、1811、1816、1901、1902、1903、1904、1905、1906、1907、1909、1910、1911、1916、1917、1918、1919、1920、2001、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4、2015、2016、2017、2201、2202、2203、2204、2205、2206、2207、2208、2209、2210、2211、2212、2213、2214、2215、2216、2217、2218、2219、2220室房产,并已启动司法拍卖程序,本案将参与分配。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20年6月4日,本院通过互联网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查明的上述事实反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并表示没有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5、本案立案标的为人民币319040.5元,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19040.5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另案查封并已启动司法拍卖的车辆、房地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木林
审判员 邹建良
审判员 路宽成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