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凯德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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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723执189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9525353X。
法定代表人:俞立凤。
被执行人:**,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标的494225元,诉讼费5120元,执行费7313.38元。目前被执行人上述费用均未缴纳。
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11月0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作出罚款决定。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将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浙江***实业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723执18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郑超明
审判员鲍圣锴
审判员王国达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