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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萨合莱佳卫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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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23执12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亚萨合莱佳卫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桐琴五金机械工业园区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310559889J。




法定代表人:余明生。




被执行人: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69525353X3。




法定代表人:俞立风。




关于申请执行人亚萨合莱佳卫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浙0723民初3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亚萨合莱佳卫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605079元。目前被执行人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未缴纳任何款项。




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书面回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将财产报告表送达给申请执行人亚萨合莱佳卫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及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现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实业有限公司除上述财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亚萨合莱佳卫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




2021年9月24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亚萨合莱佳卫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其也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实业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亚萨合莱佳卫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亦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23执12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亚萨合莱佳卫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浙江***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亚萨合莱佳卫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郑超明


审判员鲍圣锴


审判员王国达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陈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