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战、新疆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601民初938号 原告:**战,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军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清湖北路108号天力大厦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71077413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家渠世纪塑钢门窗厂,经营场所:新疆五家渠市味精食品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9004L031195017。 经营者:***,男,1960年1月18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家渠联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22区人民南路998号***居小区46栋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75767128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战与被告新疆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五家渠世纪塑钢门窗厂、五家渠联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战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战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0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180元,合计1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战负担。 审 判 长  孙 仪 审 判 员  刘 佳 审 判 员  张 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夏 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