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国恒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601民初546号 原告:新疆国恒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天山北路291号(原师机关联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74868477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青湖北路108号天力大厦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71077413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国恒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新疆国恒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新疆国恒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5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国恒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