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81执2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北海世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被执行人:霍林郭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院在执行沈阳北海世纪电气有限公司与霍林郭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9)内0581执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永祥
审判员 安秀华
审判员 周 航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王 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