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平起建筑有限公司

昆明铁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平起建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5财保12号
申请人:昆明铁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MA6N09BY1G。
法定代表人:张正伟,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平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郦国温泉花园小区2幢2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072492200J。
法定代表人:魏嘉良,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昆明铁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平起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昆明铁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云南平起建筑有限公司名下1518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同时提供了被申请人云南平起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宜良县支行,开户名云南平起建筑有限公司,账号×××97)等财产线索。申请人昆明铁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的保单号为25301004049900220000××××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并作出承诺。
本院认为,申请人昆明铁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平起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宜良县支行,开户名云南平起建筑有限公司,账号×××97)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
以上查封、冻结的财产价值为151800元。
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1279元,由申请人昆明铁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秦东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段俊玲
张海沐
书记员朱妍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