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晋0521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兆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郑庄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沁水县柿庄镇人。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兆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3日作出的(2022)晋0521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11995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10130元(含执行费80元,诉讼费50元),剩余部分199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2023)晋0521执141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