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521民初787号
原告:***,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农民。
原告:***,女,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农民。
以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农民。
被告:晋城市兆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沁水县郑庄镇西大村。
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文昌西街548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晋城市兆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连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