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科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2、**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521财保8号

申请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证:***

,住所地宁夏银川市永宁县。

法定代表人:**1,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2,1985年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被申请人:**,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被申请人:山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证:×××,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袆,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海科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汪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2、**、山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建设银行济南市槐荫支行37001616108050001647的账户内60万元存款;被申请人**2、**在山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青海海南±800千伏换流站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债权收益;被申请人山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直流建设分公司,在青海海南±800千伏换流站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债权收益,价值60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申请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码:PZDM202063250000000009)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山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为建设银行济南市槐荫支行37001616108050001647的账户60万元存款;被申请人**2、**在山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青海海南±800千伏换流站工程项目的价值60万元工程款债权收益;被申请人山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直流建设分公司,在青海海南±800千伏换流站工程项目的价值60万元工程款债权收益,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马 海 东

审 判 员 唐   颖

审 判 员 切羊 卓玛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索南项秀

书 记 员 张 积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