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924民初166号
原告:宜丰县永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0516476563。
法定代表人:何志钦,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荣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文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44253393L。
法定代表人:徐曙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丰县永固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荣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付款事宜为由,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丰县永固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8791元,减半收取4396元,由原告宜丰县永固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赖青元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