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荣城建设有限公司

井冈山井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中正云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30执保294号
申请人:井冈山井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古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MA35LCAN6A。
法定代表人:左春林。
被申请人:中正云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劳动北路799号融城商务城1栋6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159911471U。
法定代表人:胡小忠。
被申请人:江西荣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大道1号广汇万豪国际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44253393L。
法定代表人:徐署华。
被申请人:***,男,1990年7月6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人井冈山井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正云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隆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井冈山井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正云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荣城建设有限公司、***存款381,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井冈山井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井冈山井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正云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荣城建设有限公司、***存款381,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25元,申请人井冈山井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已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伟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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