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荣城建设有限公司

**与***、邱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02民初1295号
原告:**,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男,195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邱均,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江西荣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大道1号广汇万豪国际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44253393L。
法定代表人:徐曙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邱均、江西荣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517元,减半收取计币325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圣来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 颜志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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