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7008号
原告:南昌市拓迪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荣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昌市拓迪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荣城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南昌市拓迪贸易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昌市拓迪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米 杨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