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30民初1219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被告:**,男,1984年8月1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江西荣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大道1号广汇万豪国际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44253393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西荣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日以被告已支付完全部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陈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