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荣城建设有限公司

高安市固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荣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123民初949号 原告:高安市固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黄沙岗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8QT553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荣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大道1号广汇万豪国际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44253393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安市固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荣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安市固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安市固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安市固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高安市固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