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执185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开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裴铁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冷铁松,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开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21)苏0391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9639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庞玉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宜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