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81民初4005号
原告:安徽城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南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P0QW756。
法定代表人:薛念念。
被告:徐州市龙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七里沟新世纪物资建材广场**01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85595096A。
法定代表人:袁李亚。
原告安徽城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龙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安徽城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支付拖欠货款的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城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2元,已减半收取846元,由原告安徽城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李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聪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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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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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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