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12民初2891号
原告:徐州铸兴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
法定代表人:袁志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默,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龙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徐州铸兴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龙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徐州铸兴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铸兴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铸兴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