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蝎建筑装备有限公司

***与武汉天蝎建筑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02民初3722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浙江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天蝎建筑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平安铺村。
法定代表人:常彤。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盛超,湖北楚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湖北楚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忠稆建筑装备制造(湖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风镇城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恩莲。
原告***与被告武汉天蝎建筑装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忠稆建筑装备制造(湖北)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7708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270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杜 鹃
人民陪审员  张家泉
人民陪审员  阮晓晔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 记员  张志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