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083民初118号之一
原告:***,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洪湖市人,住洪湖市,
被告:***,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洪湖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湖北雄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50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雄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共计10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