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雄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12450号
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三一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58年5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洪湖市。
被告***,女,汉族,1961年5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洪湖市。
被告湖北雄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珞瑜路**。
法定代表人刘守雄。
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雄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柳青
二O二O年十二八日
书记员  才华姣